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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怎样认定?未满十八强奸犯罪未遂是否被定罪?

    2022年8月24日  成都有期徒刑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怎样认定?未满十八强奸犯罪未遂是否会被定罪?强奸犯的犯罪特征有哪些?接下来,强奸犯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怎样认定?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怎样认定?未满十八强奸犯罪未遂是否被定罪?

      应这样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满十八强奸犯罪未遂是否会被定罪?

      未成年人强奸未遂会判刑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犯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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