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不以犯罪论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
多次盗窃但有部分次数盗窃物品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生在一年以内的盗窃行为应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但对于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拔窃三次以上,虽不够立案标准,也应按多次盗窃追究刑事。
2、盗窃未遂,且情节轻微的,可不追究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4、盗窃违禁品如枪支,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5、被盗物品的价值,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予以鉴定。
6、盗窃罪一般按被盗物品价值确定量刑幅度:盗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处3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数额巨大,处3到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量刑。
8、对于盗窃犯,应当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罚金。
9、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所盗物品未达盗窃罪立案标准,且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希望通过对本文的详细介绍,您能够对盗窃物品怎么处理才合法有所了解。我们已经知道盗窃数额关系到犯罪认定,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刑事大小。因此,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盗窃数额存在异议的,一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质疑。如果可以,最好请网站专业的辩护律师参与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