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2023年5月16日 成都刑事自诉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刑事案件自诉范围是指经起诉方可处理的案件;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轻微案件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在于案件来源、危害程度和性质不同。犯罪种类不同,审查程序不同,诉讼权利不同。接下来成都刑事律师将为您一一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自诉的范围是:
1.投诉后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的轻微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
成都刑事律师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诉和自诉的区别是什么?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由人民检察院备案;而后者通常由受害人或其监护人直接向法院提交。
2.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性质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后者多为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较小。 .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进行程序审查,后者进行二次审查。
4.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处罚轻重不一。
9.案件的可分割性特点不同。
10.试用期要求不同。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合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程序是由自诉人起诉引起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自诉案件。因此,公安机关不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予审查起诉。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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