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一般是指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侮辱、非法拘禁、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报案,进行立案。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会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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