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之前是否经过上诉?
虽然申诉并不以案件是否上诉为条件,但接收申诉材料的窗口审查人员经常会问这一问题。如果案件没有上诉,从直观上来判断案件本身可能争议性问题不大,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2.提起申诉是否有新的证据?
有没有一个新的证据体系建构一个新的事实,可能推翻原来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新证据,申诉的难度很大。
3.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更难
各地、各级法院对于申诉案件阅卷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总体都是对律师阅卷的限制。比如,阅卷申请需要审批,审批流程繁琐、时间拖延,审批部门与卷宗管理部门分离、互不协助,等等。有些法院甚至规定,只有申诉立案后律师才能阅卷权,但申诉案件启动受理容易,进入立案程序很难。
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如果阅卷受到阻碍,建议联系当事人的一审、二审律师,通过同行协助的方式查阅卷宗材料。
4.律师接案时需做好的风险防控
(1)通过申诉推动再审难度极大,不能给当事人太大希望,且建议分阶段签订委托合同。
(2)申诉意味着不服判,对当事人认罪服判态度存在一定的负面评价,进而可能影响在押当事人的减刑幅度,所以对在押当事人的申诉,必须明确告知家属这一点。
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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