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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2022年10月21日  成都刑事申诉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结果有所不服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那么,刑事案件想要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讨论讨论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

    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一)现行刑事法律在刑事申诉方面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纵观刑事申诉立法现状,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对被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的权利作了保障,但这种保障却极其有限。

      (二)部分办案人员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责任心不够

      一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氛围、执法效率有了较高要求。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各级执法机关或多或少都有办案率、破案率、结案率等目标任务,使得一些执法机关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导致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审查,弱化了办案程序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部分申诉人法律知识不成熟、认识片面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人们知道法律不只是惩罚犯罪,更是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越来越多的群众的合理选择。但部分申诉人的法律知识并不成熟,他们对法院的裁判、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往往用自己的观点来衡量。不管大事小事、有罪无罪,只要法院裁判、侦查措施不尽其意,他们就片面的认为不公平,将过错归责于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刑事案件想要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刑事自诉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的,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应该移送到中级法院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刑事申诉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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