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时效是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但有三种情形,刑事申诉可以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刑诉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提出申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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