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是: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2.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特别提醒:刑事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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