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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人民检察院会管辖哪些申诉案件?

    2021年4月20日  成都刑事申诉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权,就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生效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诉,那么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人民检察院会管辖哪些申诉案件?接下来为您解答。

    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人民检察院会管辖哪些申诉案件?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会管辖哪些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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