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45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一步:接收材料
法院立案庭再审窗口接收材料,接收材料不代表受理。法院经审查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步: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
第三步:审查
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1款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步: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具有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再审启动);不具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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