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诉讼中止 成都诉讼中止律师

    2021诉讼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2021年6月30日  成都诉讼中止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一般我们在诉讼活动中常会遇见一些诉讼活动终止的的情形,因为不管是什么诉讼都一定要维持的是诉讼的公平公正以及相关的权利的保障,那么2021诉讼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带着这些疑问,接下来为你解答。

    2021诉讼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2021诉讼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往往是比较恶劣的,一旦开始追查,大部分刑警都会追查到底,法庭对于刑事案件审理也会一直下去,直到破案。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符合这类的情况,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诉讼中止和中断,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Copyright ©2008-2024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