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须符合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出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会使正在进行的诉讼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继续进行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这是因为无法确定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继承纠纷的诉讼活动。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予以身体强制,对权利人的身体进行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等,而使其无法主张权利或者对权利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或者不能主张权利。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原告或者被告正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武装部队服役。
1.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