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自愿回避案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主动撤诉。属于公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诉讼时间已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或死亡等情况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立案后嫌疑人会被警察传讯询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的话,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案件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核,审核完之后,警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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