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起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天内提出。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3 、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为申请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项目。如申请人为港澳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指定的八十四位律师公证或澳门的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如有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5 、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话需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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