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辩护 立案指南 成都立案指南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认定?

    2022年9月16日  成都立案指南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入刑的,而侵犯商业秘密一旦产生,就会触发,而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达到立案标准,将被立案进行诉讼。

    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侵犯商业秘密罪

    Copyright ©2008-2025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