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也没有相关协议或者房产证也没有加名字的话,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是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有共同还贷行为,即使婚后未加名,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如果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行为,通常认定为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转变为夫妻共同共有。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婚后对房产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房屋原所有权人自愿赠与房产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该不动产就有产权份额。
即便是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只要婚后增加另一半名字,此房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加名时,如双方未约定对于房屋各自占有的份额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那么双方对于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但有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在分割时的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各方各占二分之一,一般来说,离婚律师认为关于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根据还贷不同,婚前贷款买的房有以下区别:
1、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的婚前财产,那这个房子肯定是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
(1)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屋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一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