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的鉴定机构包括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一方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评定原则,即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即遇有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法定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对于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两种以上的不同标准进行评定,亦不得评定两次以上。
3.分别评定原则,即当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排除原伤病原则,即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