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撤案。民事案件立案后,在判决下达之前都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撤案的特殊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第一种是立案后发现弄错嫌疑人、或者经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第二种是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第三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四种是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第五种是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第六种是重婚罪等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很少见。刑事犯罪也是有追诉期限的,超期将不再追究。
“追诉期限”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了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民事案件立案后,原告有权在判决下达之前申请撤诉,除了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之外,法院均会允许。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登记立案,再交由刑庭审判人员进行庭前审查。
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由负责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并录入相关 诉讼信息。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审查下列材料:
(1)起诉书至少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份;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
(3)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4)对被告人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5)核对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4、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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