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起诉别人后,担心被告知道被起诉的时间太早以致转移财产或担心被告知道的时间太晚,案件不能尽快了结。其实,大家不必担心,立案后什么时候通知被告人法律都是有规定的。案件类型不同,通知被告的时间也会有不同。主要如下: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实践中,法院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法院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1、自诉案件由立案庭登记交由刑庭审查,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报经庭长审批是否立案。决定受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立案庭登记立案。
2、当事人提交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告诉的具体事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适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5、立案庭承办人收到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件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核验时间。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自诉人,一份存卷。
6、立案机构办理登记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注明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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