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既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公、检两家已经出台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就对一大批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相统一的罪名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大部分没有立案追诉标准的统一规定!
虽然两高对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最低下线调整为1000元,但并不能阻却公安机关对500元的盗窃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其意义在于:
1、立案不仅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更是依法开展侦查的前提。有的案件,不通过侦查是不可能清楚是不是达到了追诉标准,比如是不是多次盗窃、系列盗窃案件的就需要侦查,此时,及时的立案很有必要。
2、对常发、多发的刑事案件,在追诉标准以下确定立案标准,对于发挥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合作效能、防止刑事案件的流失、扩大破案线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积极作用,更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经侦查,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撤销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实践中,经常是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立案侦查,待到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才发现尚不够追诉标准的情况,这不是公权力资源的浪费,而应当看作是公安机关主动出击、积极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有力证明。
一.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二.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其他。
以下行为构成诽谤罪: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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