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融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一、行业属性突出,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业内部人员。
二、多元性犯罪增加。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也有国外不法分子。从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金融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牟利目的走到一起。
三、预谋性强。犯罪分子大都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而后利用各环节漏洞实施作案。
四、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具复杂性和智能性,除利用金融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发展,其复杂性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因此,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加快金融立法步伐,杜绝金融立法的随意性,探究金融立法的可行性;严格执行金融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种金融活动,促进银行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加强法制教育,在全国金融系统形成普遍、自觉遵守金融法律的良好风气,发挥金融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形成良好的金融法律秩序,使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得到健全和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犯罪配置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八种,仅排除了管制刑。
其一,死刑。现行金融刑法中,配置死刑的共有五种犯罪,分别是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
其二,资格刑。现行金融刑法中,并没有配置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刑法对金融犯罪分子不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因为,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金融犯罪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也当然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其三,财产刑。现行金融刑法中,财产刑的配置比例很高。每一法条都配置了罚金刑;13个法条中的15种犯罪设置了没收财产刑。
其四,自由刑。在金融刑罚中,自由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三种。
拘役往往适用于情节较轻的金融犯罪,适用于除伪造货币罪之外的所有的金融犯罪。有期徒刑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刑法对所有的金融犯罪均配置了有期徒刑。
共计13个法条中的11种犯罪配置了无期徒刑,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把无期徒刑作为法定最高刑;
二是把无期徒刑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金融犯罪的选择刑(即在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选择)。
1、通过互联网举报,类似中诉网这类举报网站,但效果不好。
2、通过向工商、银监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办法寻求解决,这种办法效果最好。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的信息依法是必须保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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