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
银行一线工作人员,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
银行业务*作流程更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
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为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录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的。
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金融秩序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标准。
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金融犯罪量刑标准根据情节严重来量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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