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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诈骗案件应由哪个单位负责查处?

    2024年3月22日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经济诈骗案件应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侦查。对经济欺诈案件的调查一般是不能撤销的。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是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等都可以撤销案件。接下来成都刑事律师将为我们一一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经济诈骗案件应由哪个单位负责查处?

      经济诈骗犯罪案件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管理。我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局、经侦处、经侦支队)主要管辖涉及市场秩序、公司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常见的有非法经营、合同欺诈、虚假登记等。资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复核。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清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讯问、询问、检查、鉴定、取证材料等措施。但不得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经济诈骗案件应由哪个单位负责查处?

    对经济欺诈案件的调查可以撤销吗?

      一般不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者。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调查经济诈骗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找法制网,成都刑事律师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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