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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2022年12月21日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明方法有哪些?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主要在哪里?接下来,挪用公款罪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明方法有哪些?

      (一)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具有调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所谓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投放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利用公共财物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职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通常同时行使管理职权,对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项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具有基于职务产生的对公共财物的临时控制权,这种权力与其职务有紧密的联系。

      (二)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挪用公款”,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这里的财经管理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根据财经管理制度中有关公款使用原则、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证据材料,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批准而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虽有书证证实行为人在形式上办理了公款使用审批手续,但审批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应认定为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活动,如走私、赌博等。关于“非法活动”的范围,有的人认为仅指那些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有的认为应是那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活动。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还包括一般的违法活动。因此,要认定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等书证予以判断。另外,从刑法规定看,这种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在挪用时间及数额方面没有特殊要求。但根据《解释》,此种行为构成犯罪,要以挪用公款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仍要有证据证明挪用公款的数额符合上述要求。

      (四)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关于“营利活动”,有人认为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以谋取利润,从而使该公款进入流通领域,危害经济管理秩序的活动;有人认为营利活动泛指一切谋取利润的活动。我们认为,“营利活动”应是指合法的经济行为,即行为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身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否则,其行为就属“非法活动”。《刑法》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与进行营利活动分别规定,反映了前者对社会关系的危害要大于后者的危害。

      (五)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这种“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罪的证明,要把握三个方面:

      1、要证实所挪用的公款既没有用于非法活动也没用于营利活动,而是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如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维持生活开支、购置生活用品、偿还债务等;

      2、证实挪用公款的数额必须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3、证实行为人从挪用公款后至案发,已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至于期限超过3个月以后,挪用人是否归还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对于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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