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经济犯罪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票据诉讼时效多久?

    2022年12月20日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民间票据贴现涉诉问题的纠纷类型有哪些?票据具有哪些风险?票据诉讼时效多久?接下来,票据纠纷律师为大家带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民间票据贴现涉诉问题的纠纷类型有哪些?

      (一)借贷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中,民间借贷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纠纷系非票据纠纷。这类纠纷中原、被告形成借贷合意后,原告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二)买卖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在民间票据贴现中,最典型的就是票据的买卖。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这类纠纷。这类纠纷中,原告持有的证据往往是被告出具给其的收条或欠条,载明内容是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承兑汇票,于确定的时间归还原告贴现款。

    票据诉讼时效多久?

    票据具有哪些风险?

      1、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薄弱。目前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缺乏对票据业务有关制度规定的深入了解,特别是对票据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票据行为不规范,票据管理和操作不当;同时由于一些领导对研究有关结算制度、政策不够,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票据风险防范措施和内控制约机制,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管理和制度上的空子,实施票据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形成风险。

      2、票据审核不严、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一些行对承兑申请人资信情况审查不严格,对不具备承兑条件的企业盲目签发承兑汇票,有的甚至越级权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利用假合同,假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有的银行对企业合同把关不严,轻易为无商品交易甚至是过期失效合同签发承兑汇票。一些行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审核票据,使伪造、变造汇票得以解付,有的因管理不严造成票据丢失。

      3、有关票据的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有关票据管理制度较业务发展滞后,不利于防范票据风险。如票据的查询查复制度不完善,客户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银行对有疑问的票据要向承兑行查询,承兑行只答复真伪自辨。这种查询并不能作为识别票据真伪的依据。另外一些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不严,企业可以随意存取保证金,汇票到期后,因保证金不足,银行形成垫付风险。

      4、票据防伪及鉴别技术手段滞后。由于诈骗分子采用高科技电子扫描技术“克隆”票据,使“克隆”票据无论从票面、签章、压数、密押等都高度逼真,采用现行的折角核印、紫外线照射等手段难辨真伪。目前推广使用的二维码的识别方式也不过关,致使“克隆”票据成为银行最大风险隐患。分析票据诈骗案的主要手法是利用高科技“克隆”票据进行诈骗,有的采用伪造、变造甚至掉包方式,内外勾结以至于有组织的进行诈骗。至使缺乏票据防伪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难以及时予以识别。

    票据诉讼时效多久?

      (一)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二)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三)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票据诉讼时效多久?

    Copyright ©2008-2024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