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经济犯罪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量刑标准

    2022年10月20日  成都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职务类经济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以及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严重妨害国家对经济的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诸如贪污掌管财物、利用职权贿赂、承包弄权谋私、未尽职务操守等。那么,南宁职务类经济犯罪的产生一般有哪些原因?职务类经济犯罪具备怎样的特征?职务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接下来,职务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

      1、职务类经济犯罪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密切相关。职务类经济犯罪是行为人违背了其所担任的“职务”的要求,要么滥用职权,要么不尽职责,这是其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类型的特征之一。对职务类经济犯罪的防治,也要从加强权力制约入手。

      2、职务类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以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调节为主,但是也需要国家的经济管理,包括国家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参与。职务类经济犯罪发生在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中,严重妨碍了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从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只有在国家的社会活动中,特别是经济管理中发生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经济相关,与市场秩序相联系。

      3、职务类经济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其危害后果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整体经济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是经济犯罪的共同特征,职务类经济犯罪亦如此,这是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不同之处。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量刑标准

    职务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职务类经济犯罪的产生一般有哪些原因?

      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政治根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前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进展缓慢,原有的政治体制中所积淀的种种问题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邓小平说,“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2.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社会产品短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而某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紧张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就给那些思想不健康、有贪财图利动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大权,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产品短缺、供不应求是分不开的。

      3.职务类经济犯罪产生的文化根源。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长期积淀的封建思想文化的糟粕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脑海中,诸如封建特权意识、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利己主义等等,以至于对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生活仍然产生着非常消极的影响。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思潮四处泛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巨大物质生活的刺激,为了超现实的追求,当用正当的手段无法满足其自身的欲望时,便以权力作砝码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类犯罪活动。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量刑标准

    Copyright ©2008-2025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