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数额标准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二)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
(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
(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
(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
(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
3、 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在贪污案件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
(1) 物证。包括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2) 书证。贪污罪的书证往往多一些,主要包括系列几个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法人执照等,这些证据主要证据有关国家机关性质、行为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性质、部门、职务、任职期间等等。
2、证明犯罪客体的书证,如证明公款、公物所有权的书证,证明公款、公物属于特定物资的书证。
3、证明犯罪行为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假发票等;证明公款去向使用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等等。[page]
4、涉及量刑情节的书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立功的各种文书、书面材料。
(3) 鉴定结论。如 专业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账目及其笔录所作的司法会计鉴定、对贪污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等等。
(4) 证人证言。包括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的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存在贪污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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