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的减刑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情节复杂或者情节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 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犯罪分子的减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1. 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又犯新罪的。
2.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
3.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收监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