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新犯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1)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公安机关作为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机关,若发现犯罪分子有违法行为,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
(2)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
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决定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的,裁定撤销假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4)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
2、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对所漏判的罪进行判决,并把已判的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漏的罪判决的刑期,按数罪的刑期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3、犯新罪,应撤销假释的程序
由人民法院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也算在总刑期里面。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被判决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1、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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