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与假释是没有关系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诉审。服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申请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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