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运用 减刑 成都减刑律师

    犯罪前科对拘役者再就业有多大影响?

    2024年3月10日  成都减刑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犯罪前科对拘役者再就业具有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雇主在招聘时可能会对此有所顾虑,导致其就业机会受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歧视有前科的人,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犯罪前科对拘役者再就业有多大影响?

    虽然犯罪前科会对拘役者的再就业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罪犯刑满释放后,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参见《刑法》第39条)。同时,《就业促进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户籍、学历、职业资格、是否为刑满释放人员等因素而受歧视。”这意味着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能仅因为求职者有犯罪前科就对其进行歧视性对待。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罪犯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且在就业中不受包括是否为刑满释放人员在内的多种因素歧视。

    拘役结束后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拘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式,是对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惩罚。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其公民权利和就业权益应依法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在服刑完毕后,即恢复其公民权利,包括劳动权。这意味着,曾经被判处拘役的人,在其刑期结束后,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其曾受过刑罚而进行歧视或剥夺其就业机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虽然该条款未直接列出“有前科”这一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参照此精神,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公平就业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第三十四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有关的法律后果,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刑罚执行完毕后,被判刑的人重新获得公民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从法律角度而言,拘役结束后,个人应积极寻求就业,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对曾受过拘役处罚的人员实施就业歧视。

    尽管犯罪前科可能使拘役者在寻找工作时面临一定的困难,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拥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社会各界应尊重并保障这一权益,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就业。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精神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和服务,以支持有前科的人员改善技能、提升素质,增强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从而有效降低犯罪前科对再就业产生的负面影响。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犯罪前科对拘役者再就业有多大影响?

    Copyright ©2008-2024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