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并不属于一种刑罚,《刑法》的规定里面,缓刑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缓刑是一种指对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宣判定罪应收到刑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判处,由相关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监察罪犯,并根据考察罪犯在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罪犯居住社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机构负责执行。在缓刑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或会见特定的人;
4、离开居住的城市或迁居时,应当报告考察机关并经过批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如果不存在仍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或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罪行未被判决,和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判决宣告中的禁止令的,在考验期满后,原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但是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没有通过考察机关考核的,则继续执行原刑罚。
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执行原判决中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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