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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2022年10月21日  成都管制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那么,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管制对象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管制对象范围是怎样的?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中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追诉时效是否适用于管制?

      追诉时效是适用于管制的,法定最高刑罚是管制的,追诉的时效是不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管制的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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