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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是否会被认定为涉恶?涉黑涉恶包括了哪些情形?

    2022年9月9日  成都管制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涉恶,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行为。那么,寻衅滋事是否会被认定为涉恶?涉黑涉恶包括了哪些情形?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怎么处理?接下来,涉恶案件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寻衅滋事是否会被认定为涉恶?

    寻衅滋事是否会被认定为涉恶?涉黑涉恶包括了哪些情形?

      视情况而定。寻衅滋事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罪名,刑法第293条四种情形可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不代表涉黑,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4条有三个罪名: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如果不涉及这三个罪名的具体构成,应当是不能认定为涉黑的。

    涉黑涉恶包括了哪些情形?

      “涉黑涉恶”包括: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土地承包流转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非法捕捞、带车逃费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等。

      《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涉黑涉恶案件应当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审理判决阶段、刑罚执行阶段。

      在侦查阶段,根据《财产处置意见》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可以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所谓“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也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但需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采取前述措施时,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但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审理判决阶段,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涉案财产以判决书形式做出最终处理结果。我国刑罚中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作为财产刑。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其中,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财产处置意见》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的财产包括: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合法获取的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存在、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

      (二)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

      (三)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供个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个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五)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而且,在判决中对于不同犯罪主体所判处的刑罚也是不同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在刑罚执行阶段,对于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的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的等值财产。对于被判处罚金的,若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则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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