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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诈骗罪有哪些行为

    2022年12月12日  成都诈骗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假借他人名义贷款并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成立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那么,有哪些行为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在哪里?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讨论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点帮助!

    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二)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三)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五)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有哪些行为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诈骗所得的钱财会怎么处理

      会组织清退。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贷款诈骗罪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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