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诈骗罪 成都诈骗罪律师

    伪造票据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2022年11月11日  成都诈骗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那么,伪造票据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票据伪造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接下来,伪造票据罪律师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票据伪造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是票据本身的伪造,也叫狭义上的票据伪造;

      一是票据签名的伪造,也叫广义上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伪造如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发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签名的伪造是假借他人名义而为发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背书签名的伪造、承兑签名的伪造等。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载在票据上的,属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人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伪造票据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标准,若达到规定的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出于何种目的、利用何种手段而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无论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票据伪造种类主要有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伪造票据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Copyright ©2008-2024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网站支持: 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