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可以假释,但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1、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2、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我们主张,“是否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 是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能说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备了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产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将对方当事人财物实际获得,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将达到而没能达到,则为犯罪未遂。
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进行时,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贷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转账或能以支票、汇票、信用卡消费的,应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当属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