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控告的所有论理说明,都是围绕《刑法》第224条规定的5种犯罪情形。这些是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有这些欺骗行为,才能认定犯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要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类犯罪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点在控告材料里要有要充分的体现。
关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的目的,2001年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就给出了7种推定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刑事控告书》始终围绕以上《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所有证据都针对犯罪事实和犯罪目的。需要证明:(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有管辖权。
控告人需要对犯罪事实予以证明。不能仅凭一些猜测、怀疑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00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2003〕高检侦监发第107号)中,对合同诈骗罪的逮捕条件作了一个标准。立案在逮捕之前,立案条件要低于逮捕。从经验出发,为提高成功率,当事人尽量对照这个较高标准提供证据。
说明如下:
1、相关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