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居民在小区院内种植284株罂粟,称用来观赏。禁毒民警发现后已将罂粟铲除并焚毁,并对责任人处以15日行政拘留。
据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通报:2021年6月22日,辽宁朝阳凌源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居民小区院内花丛中有疑似罂粟的植物。经鉴定,该植物确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禁毒大队民警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与该地业主取得联系。经询问,业主刘某坦言种植罂粟是用来观赏的,并无其他用途。
禁毒大队民警向业主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刘某表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民警当即将未成熟毒品原植物罂粟284株全部铲除并焚毁,同时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种植罂粟500棵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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