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律师
  • 法律服务热线

    1398054539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毒品犯罪 成都毒品犯罪律师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不会坐牢?

    2022年10月10日  成都毒品犯罪律师   http://www.cdxsls.com/
    导读: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那么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不会坐牢呢?贩卖毒品罪又会如何量刑?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不会坐牢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不会坐牢?


    贩卖毒品罪如何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标准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贩卖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贩卖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7)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8)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

      (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来源: 成都刑事律师  Tags: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Copyright ©2008-2025

    成都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法律咨询热线:13980545398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