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容留一人两次以上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次数认定如何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等。